不一樣品種的散裝干混砂漿應各自儲存在散裝挪動筒倉中,不可混存互用,并解決筒倉開展標志。筒倉總數(shù)應考慮砂漿品種及工程施工規(guī)定。拆換砂漿品種時,筒倉應清除。
筒倉應合乎現(xiàn)行標準國家標準SB/T10461-2008《干混砂漿散裝挪動筒倉》的要求,并應在當場安裝堅固。
成袋干混砂漿應儲存在干躁、自然通風、防水、不會受到淋雨的場地,并應按品種、生產(chǎn)批號各自堆積,不可混堆互用,且應多存先加。配套設施成分中有機化學類原材料應儲存在蔭涼、干躁、自然通風、杜絕火和熱原的場地,不可室外儲放和曝曬,儲存工作溫度應是5℃~35℃。
散裝干混砂漿在儲存及應用全過程中,當對砂漿品質的勻稱性有疑惑或異議時,應按GB/T25181-2010的有關要求定期檢驗其勻稱性。